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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2.3 Employment policy on discriminatio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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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1-02

1.「就業服務法」第5條已明定,為保障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宗教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等理由,予以歧視,本校依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及「就業服務法」等規定對於教職員工之招募、甄試、考績、陞遷、薪資給付、退休等,不因種族、宗教、性別、性傾向與年齡等因素,給予不利益對待之歧視行為。 2.另本校為維護職場性別平等,營造友善工作環境,業訂定「國立高雄大學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要點」。

行動與實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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